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肺癌患者等治疗死亡是医院拖延时间还是

发布时间:2024/12/6 11:33:16   点击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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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法宣封面新闻记者于婷近日,成都武侯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。医院被诊断为肺癌,在入院等待放疗的过程中死亡,患者家属一气之下,将医院告上法院。但经法院审理查明,患方在了解病情后,先后表示了不考虑化疗,并自行要求出院。最终,法院驳回原告患者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。年12月,医院被诊断为肺癌,随即入院接受放疗、制模、定位、放疗计划、复位等相关治疗,但在放疗相关过程中,医生告知需排队等候。为此,赵某一家在成都租房住了下来,期间多次到科室咨询,医生均告知“等电话通知”。久等无果,年1月下旬,患医院退还制模防护服和相关资料,医院放疗,加速机房医生告知资料不能退还给家属,并告知放疗时间快了,等候通知。就在等候的过程中,患者于年3月死亡。患者配偶和儿子认为,医院在放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,直接导致患者赵某死亡,某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于是,医院告上法院,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医疗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8万余元。“医院治疗期间,医院的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。”对此,医院辩称,患者的死亡与自身疾病有关,医院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,且双方均在两份医患沟通表上签字。这与患医院未尽告知义务,侵犯其知情权,剥夺其自主决定权导致患者生命权丧失的事实不符。法院查明,患者为局部晚期肺上沟瘤,医院建议先行同步放化疗,再考虑有无手术指征。如不行化疗,可能影响疗效。程某甲代表患方签署了“了解病情,不考虑化疗”的意见。次日,某医院在与患方进行沟通时表示:“出院的危险性及继续治疗的必要性”。患者家属签署了“了解病情,自动出院先行放疗”的意见。同日,赵某出院。几天后,医院要求退体架及相关资料,医院进行放疗。医院之间的放疗计划系统不同、设备不同,医院对患者所制定的放疗计划、体膜、体架等无法在其他医疗结构中使用,故不能退还,但可退费,并将相关费用退还患方。武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医院已将赵某的病情及拟采取的治疗方案告知患方,并告知继续治疗的必要性。患方在了解病情后,先后表示不考虑化疗,并要求自行出院。某医院已尽到告知义务,赵某终结治疗的行为,系其在了解病情后的自主选择。医院侵犯知情权为由要求赔偿,理由不能成立。综上,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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